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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治校園結核病 一、依據教育部101年6月18日臺體(二)字第1010110869號函 辦理。 二、為防治校園結核病,教育部前以101年5月28日臺體(二) 字第1010097596A號函,本府101年5月31日基府教體參字 第1010054407號函轉發,要求學校務必落實相關防治工作 ,其中說明第二點第四項:「教職員工生如確定感染結核 病,須依醫師指示接受完整治療作業,落實「生病不上課 、不上班」原則.......。」係指以痰塗片檢驗結果為陽性 之結核病個案,當結核病個案參加都治計畫直接觀察治療 2週後即可大幅降低其傳染力。結核病個案應遵從醫囑住 院隔離治療或居家治療,在痰塗片檢驗結果未轉為陰性之 前,不得出入人口密集或密閉式公共場所。 三、為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工作權及就學權,當結核病個案之痰 塗片檢驗結果轉為陰性,並持續參加都治計畫直接觀察治 療之情形下,或經醫療單位建議,即可正常與人相處,學 校及相關單位不應限制其合法就學就業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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